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45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陳世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