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彧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益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