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洪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洪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洪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99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41號、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99年度簡字第7629號、99年度訴緝字第21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1月6日上午│97年12月11日上午│98年9月16日15時│98年1月3日上午││)││某時許│11分許│8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9│98年度毒偵字第13│99年度偵緝字第22│98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號│21號│565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41│98年度訴緝字第30│99年度簡字第7629│99年度訴緝字第21││實││號│4號│號│0號││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8年11月20日│99年9月10日│99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41│98年度訴緝字第30│99年度簡字第7629│99年度臺上字第79││決││號│4號│號│92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23日│99年10月8日│99年12月23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53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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