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陳素有
代 理 人 陳清朗 律師
相 對 人 林心彤
相 對 人 郭宏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經查相對人二人最新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林心彤、郭宏阡分別
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民國107年12月12日即設籍於新竹
縣○○鎮○○街○○○巷○○弄○○號。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