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66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被告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許文成

鈞溢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慧枝

許博威

許筱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6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278,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

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1,66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可參,本院

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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