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29號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告 楊佳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893元,及其中新臺幣186,282元
,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9.1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授權書、
遠東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個人小額貸
款契約書、撥款暨扣款委託書、兆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者貸款信用保險出險通知單、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
暨債權移轉同意書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