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2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王靖雯

被告 楊佳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893元,及其中新臺幣186,282元

,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9.1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授權書、

遠東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個人小額貸

款契約書、撥款暨扣款委託書、兆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者貸款信用保險出險通知單、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

暨債權移轉同意書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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