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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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03號

原告 林宏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邊惠甫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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