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胡晴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許玉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