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朴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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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