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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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42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8,750元,應繳裁
  判費104,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03,5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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