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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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42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8,750元,應繳裁
判費104,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03,5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