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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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9日上午11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及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