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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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98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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