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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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