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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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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