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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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31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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