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96號具保人甲○○高雄市○○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經本院傳拘未到,且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且經命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照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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