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家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12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潔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