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怡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98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中簡字第16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8年8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