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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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5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97年
2月間起至97年3月29日為警查獲止,基於一個意思決定,預定複數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反覆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集合犯,而屬實質上一罪。而被告同一販賣行為,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個商品,侵害如附件附表一所示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脫售上開仿冒商品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念及被告先前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且經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襪子共144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7649號被告甲○○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及圖,業經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使用於襪子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相關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期間、範圍詳如附表一所載),現仍在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單一犯意,於民國96年間,進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使用帳號「aa111zz999」之人,以一打12雙共新台幣(下同)380元之代價,購入仿冒上開商標之襪子後,自97年2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路與十全二路口跳蚤市場內,以每雙50元之價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襪子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為警於97年3月29日11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襪子共144雙。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一│被告警訊及偵查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販賣仿冒附表一││││商標襪子││││坦承扣案之襪子係其購入販賣之││││用││││(被告雖辯稱不知者係仿冒品,││││惟扣案之襪子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且欠缺雷射標籤、材質製││││工粗糙、無紙卡吊牌、無外包裝││││,被告應可極易辨識係仿冒品。││││且上開商標商品均已長期在台銷││││售,已屬知名品牌,被告既未取││││得來源證明,應可知所持有販賣││││之商品係仿冒品)│├──┼─────────┼──────────────┤│二│證人即台灣彪馬股份│證明「PUMA」商標及圖業經彪馬│││有限公司行銷部副理│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鍾明恭 警訊指述│申請註冊登記且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及被告所販售之「PUMA」襪子││││均屬仿冒商品│├──┼─────────┼──────────────┤│三│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證明扣案如附表二之襪子係仿冒│││司、唐朝智慧財產有│品│││限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共4││││紙││├──┼─────────┼──────────────┤│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證明附表一之事實│││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五│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證明被告持有販賣仿冒商標襪子│││商標襪子扣案│之行為│├──┼─────────┤││六│現場查獲照片6張及││││查扣物品照片9張││└──┴─────────┴──────────────┘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係出於包括犯意,且反覆延續實施,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襪子共144雙,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檢察官乙○○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註冊證號及│商標專用範圍│商標權人││││專用期限│││├──┼─────┼───────┼──────────┼──────┤│1│PUMA│註冊證號:│衣服、襪子等│彪馬運動魯道││││00000000││夫達士拉股份││││專用期限:││有限公司││││自86年8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止│││├──┼─────┼───────┼──────────┼──────┤│2│PUMA豹圖│註冊證號:│衣服、襪子等│同上││││00000000││││││專用期限:││││││自86年7月1日至││││││99年11月15日止│││├──┼─────┼───────┼──────────┼──────┤│3│NIKE│註冊證號:│襪子、褲襪、手套、領│耐克國際股份││││00000000│帶、冠帽等│有限公司││││專用期限:││││││自78年1月16日││││││至104年3月31日││││││止│││├──┼─────┼───────┼──────────┼──────┤│4│ADIDAS│註冊證號:│靴鞋、襪子等│德商阿迪達斯││││00000000││公司││││專用期限:││││││自87年3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止│││├──┼─────┼───────┼──────────┼──────┤│5│LEVI,S│註冊證號:│各種襪子、褲襪等│美商利惠公司││││00000000││││││專用期限:││││││自70年3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止│││││││││└──┴─────┴───────┴──────────┴──────┘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 耐吉 (NIKE)襪子│46雙│├──┼───────────┼───┤│2│ 愛迪達 (ADIDAS)襪子│33雙│├──┼───────────┼───┤│3│彪馬(PUMA)襪子│40雙│├──┼───────────┼───┤│4│LEVI,S襪子│25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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