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 葉碧雲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 葉春宜
葉宏謀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分割方案圖)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命被告於收受本院99年9月21日公函後,於99年10月8日內提出答辯狀(分割分案圖),上開通知已於99年9月24日送達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並提出分割方案圖。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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