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就與被告間買賣糾紛事件起訴,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內容,所提出起訴狀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並致本院無從依法核定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若干,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1.具體補正說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內容為何(諸如請求被告給付若干數額,或為如何之具體作為、不作為等內容等),若有請求被告為具體作為或不作為時,並請陳報被告為該作為或不作為所需費之金額相當為何。
2.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包括所列證物資料影本)。
3.具體說明對其等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諸如基於如何之法律關係,或依何法律規定等),若係基於買賣契約,並請提出契約全文影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