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臺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