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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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891號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762、11345、12298、13350、13871、14822、16933、173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8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或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後,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