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1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簡連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 簡連東 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賴惠慈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