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秋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鎮麟 (原名 張進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事件,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本院核定該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0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