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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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告 陳冠群 訴訟代理人 王嘉琪 律師被告宜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發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黃俐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改分勞訴字案號而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合先敘明。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11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元之月薪及每年2月1日給付參萬玖仟元之年終獎金,暨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11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貳仟貳佰玖拾貳元至勞工保險局原告之退休金專戶。又僱傭關係最長以5年計,原告於起訴狀主張其每月薪資為參萬玖仟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貳佰陸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月薪39,000元+勞工退休金提繳2,292元)*12月+年終獎金39,000元*5年=2,672,5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計算式:27,532元×1/3=9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聲請調解費用貳仟元,原告應再繳交裁判費柒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