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施淑暖
尤志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謙 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陳報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所有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之資料(或鑑價),並計算補繳裁判費;倘無法依前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2968、2966、2967-2、2967-3、2967-4、2967-5、3991、2968-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及上開土地之地籍圖(全部成一份、清晰大範圍)。並查報3991地號土地之現況為何?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等完整之姓名、住所等資料。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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