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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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燕蓉 被告 洪玉芳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6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玉芳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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