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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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請人 何建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三紙,正確支票號碼及正確付款人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