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依詐騙集團成員綽號 阿同 之不詳姓名男子之屬咐」,應更正為「依詐騙集團成員綽號阿同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之屬咐」,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行,係屬幫助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