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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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訴人 謝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淑華 間返還贈與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58,932(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