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冼亞明(原名洗亞明,民國97年2月25日更名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冼亞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規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①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8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12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另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至⑤各案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⑥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3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前揭各案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3年2月、4月經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4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