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洪維欣 即有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有桐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洪維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有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有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洪維欣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洪維欣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82號全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