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江甫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江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江甫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5年,嗣經同法院94年度撤緩字82號撤銷緩刑確定。另犯妨害自由案,經同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同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5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1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受刑人於94年11月1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9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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