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正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標的為何(訴之聲明第一項「即」是否為「及」之誤)。
㈡聲請狀所聲明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