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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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陳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陳𥛢霖未據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委任狀,或自行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