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劉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淑美於民國86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8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000元及費用4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劉淑美於民國87年5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8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520元及費用2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4,352元│92年8月12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2│81,576元│92年8月17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