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長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萬3,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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