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曾睦樺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 金韋傑 上列被告金韋傑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曾睦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程克琳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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