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附民原告 林金蘭 附民被告 周繼聖
寶多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金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3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