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胡序玉 債務人胡 景恒 債務人 簡素 月
一、債務人胡序玉、 胡景恒 、 簡素月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胡序玉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
胡景恒、簡素月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54,29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胡序玉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46,90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胡景恒、簡素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序玉、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6903│景恒、簡素│0月1日起││五五│││元│月││││└──┴───┴─────┴──────┴──────┴───────┘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序玉、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6903│景恒、簡素│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