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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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甲○○即 林清萍 之.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係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其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蘇意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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