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2號
原   告  林清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寶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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