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趙峻德
       洪銘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和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
  明文。本件起訴狀上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是原告應補正
  有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或由訴訟代理人趙峻德到院補簽名
  或蓋章,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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