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王一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燦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