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8號
原 告 張子瑄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貴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事件,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487元,應徵收裁判費4,7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