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被   告  林敬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侵上更(一)字第八號之相關訴
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起訴後,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
罪,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侵上字第56號判決
無罪,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撤銷發
回,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另以10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8號
案審理中,迄今上述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歷審案件查詢表在卷可稽,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先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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