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58號原告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路○○○巷○號房屋地下二層建物登記簿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