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82號原告甲0000000被告 葉若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同時或先時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及向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同時或先時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裁判,以本院95年度國字第
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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