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未有不良行為,已無再犯之虞,認為強制工作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具之事證,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